• 品涵党建
  • 律师风采
  • 制度标准
  • 品涵构想
  • 夫妻公司特定情况下可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5-11   浏览次数:1184次
  •  
     

    本文作者<张敏>人物简介

    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19年始任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特邀调解员;205月始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0月始任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领域:疑难商事经济纠纷、经济刑事纠纷 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


    某夫妻二人成立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且已经实缴,公司后期经营产生债务,二人是否要承担偿还义务?

    一、分析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公司设立时夫妻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夫妻分割财产证明,如果不能提交,则意味着夫妻财产混合,夫妻公司视为实际一人公司,适用一人公司规定,必须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夫妻二人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该举证责任在夫妻二人,即举证责任倒置,为证明该事实,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

    二、判例

    (一)经典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1515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本案高某与张某于2003925日登记结婚,金某公司成立于2010312日,股东系张某与高某。高某与张某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某与高永某于201512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某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某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高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二)举证责任倒置:(2019)最高法民再372

    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本案青某公司由熊某、沈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某、沈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某、沈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某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综上,青某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某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Copyright © 2018 ahpinh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D座26楼 0551-62208088
  • 皖ICP备18026555-1号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