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敏>人物简介
▶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19年始任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特邀调解员;▶20年5月始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年10月始任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领域:疑难商事经济纠纷、经济刑事纠纷 ▶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
某夫妻二人成立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且已经实缴,公司后期经营产生债务,二人是否要承担偿还义务?
一、分析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公司设立时夫妻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夫妻分割财产证明,如果不能提交,则意味着夫妻财产混合,夫妻公司视为实际一人公司,适用一人公司规定,必须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夫妻二人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该举证责任在夫妻二人,即举证责任倒置,为证明该事实,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
二、判例
(一)经典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本案高某与张某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某与高某。高某与张某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某与高永某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某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某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高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二)举证责任倒置:(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