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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帮忙接亲出事故,新郎可要赔钱?(二次修订)
  •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11   浏览次数:13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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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敏,资深律师,合肥广播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及地方法院特聘调解员、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全国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


    202111日实施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有关帮工责任问题有答复修改,因此我重新修正本文供各位参考学习,先看案例:

    新郎张大要结婚了,张大委托大伯张二去找车队,于是张二找到

    一群开车朋友准备接亲,开车朋友中有个张三,接亲当天,张三开车出交通事故,撞到张四的车,自己受伤同时,导致张四受伤,张三负主要责任。已知张三接亲前收到新郎派发的香烟、红包与喜糖。

    试问:张四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张三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曰:张四有权要求张大直接承担责任,张大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张三(主要责任)追偿;张三也遭受了人身损害,其既可以要求张四赔偿,也可以要求张大补偿,张大补偿后,可以向张四追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四有权要求张大直接承担责任,张大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张三(主要责任)追偿

    根据2021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张三是无偿帮工,因此出事故本身应当由张大来负责,但因张三负主要责任,因此可视为其具有重大过错,故张大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张三(主要责任)追偿。

    二、张三也遭受了人身损害,其既可以要求张四赔偿,也可以要求张大补偿,张大补偿后,可以向张四追偿

    根据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张三也遭受了人身损害,其既可以要求张四赔偿,也可以要求张大补偿,张大补偿后,可以向张四追偿

    三、张二不承担责任

    张二仅为介绍人,虽也可以说是被帮工人,但并非实际受益人,

    根据司法判例,一般认为其行为符合善良风俗,本身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四、张三属于典型的无偿帮工行为

    虽然张三收取红包与喜糖,但根据司法判例,收取这些属于习俗

    与人之常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偿雇佣,因此仍属于无偿帮工。

    五、参考过往判例(因法律已修改,因此仅可参考其中有关重大

    过错认定以及介绍帮工人责任界定问题的内容)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40民终1354号陈有亮、李杨与马玉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赔偿主体和责任份额的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陈有亮主张本案当事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而李杨主张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支付报酬。本案中,马玉民一审自认陈有亮系为义务帮工人,但认为李杨是受益人,与之无关。李杨自述其未与陈有亮谈及500元接亲费,且事后也未实际支付费用。即本案当事人就是否支付报酬问题,事前无约定,事后亦无支付行为,李杨也无证据证实其与陈有亮之间就接亲报酬达成一致,且按照风俗习惯,是否给付红包以及红包数额完全取决于李杨单方意愿。故本案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性,本院对李杨主张本案系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又因陈有亮与李杨互不相识,陈有亮向马玉民做出同意为李杨接亲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其同马玉民之间的朋友情谊,而李杨是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故马玉民、李杨均为本案的被帮工人,陈有亮系帮工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帮工人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与被帮工人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帮工人一方违反交通法规,占道、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杨作为婚礼的组织者,对接亲车队负有组织、管理义务,对于接亲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尽提示义务,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加以制止。其未尽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马玉民介绍陈有亮为李杨提供接亲车辆的行为符合善良风俗,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740号姚娟与邵晓东、杜郭升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结合做媒及婚礼接亲的习俗,原告、被告杜郭升收取红包、烟、糖的行为属人之常情,两人前去接亲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并非是有偿雇佣,原告、被告杜郭升属于接亲活动的义务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邵晓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郭升在行驶过程中追尾其他车辆致交通事故,且被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现原告要求被告邵晓东、杜郭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邵晓东、史美娟系夫妻关系,但史美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邵晓东因本案负担的侵权赔偿债务也不属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史美娟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4号石正付、吴和秀与陈攀、石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吴和秀、石正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石鹏举示的证据能证明与上诉人吴和秀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同时,赔偿权利人也主张有责任的人均应承担责任,因此,一审认定吴和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另外,石鹏、陈攀双方均同意石鹏为陈攀垫付的医疗费以及给付给陈攀的现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履行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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