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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后再就业,用工算哪般——张敏律师
  • 来源:   时间:2019-05-09   浏览次数:1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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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休人员范围

        《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行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对于农民工、无业人员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

    二、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即退休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相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属于劳务关系

    三、退休后再就业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讨论前,必须先区分开“超龄工伤”与“退休工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超龄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退休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附: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再工作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一、“离退休职工”应改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作者简介:张敏,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徽广播电视台,合肥电视台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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