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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所叶振东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缓刑不予撤销案件
  •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719次
  • 一、案情介绍

    1.2020121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缓刑考验期限为2021111日至2024110日。

    2.2022210日,刘某某家人与其兄弟一家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发生相互辱骂、殴打行为。2022211日,颍上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3.2022215日,颍上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刘某某适用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

    4.2022317日,颍上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年96日刘某某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而后被收监。

    二、办案经过

    1、形成委托、确定案情。刘某某家属于2022913日找到本所叶振东主任及李文杰律师,形成委托关系。基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情况紧急,叶振东主任一方面立即在团队内部商讨方案,另一方面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确定会见日期。

    2、两份法律意见书,有备无患。由于当事人家属对案情了解不清晰,叶振东律师团队一时间无法确定是已经被裁定撤销缓刑,还是正处于审查阶段,于是团队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法律意见书。

    3、十个电话不如跑一趟。有了充足的准备后,叶振东律师与李文杰律师驱车前往颍上县人民法院,案件主办法官接见了二位律师,长达两个小时的洽谈,二位律师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此时最坏的消息是法官表示撤销缓刑的裁定已经作出。二位律师离开法院后又立马赶到当地看守所,此时刘某某已经被收监,会见无望。

    4、陷入困境,寻找出路。想要推翻一份已经生效的裁定,第一反应是启动再审。然后刑事案件申诉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撤销缓刑的裁定似乎无法进入再审程序,叶律师与李律师那段时间眉头紧锁。

    5、与其埋头苦思,不如大胆试错。面对一起从来没有办理过的案件,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申诉!叶主任团队律师再次多手准备,一方面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诉;另一方面向当地检察院申诉。

    6、新春伊始,出差办案。2023128日是新年开工第一天,李文杰律师没有立马赶回律所,而是出现在了颍上县检察院。了解案件已经由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充分表达了案件观点。

    7、两次听证会。2023412日,颍上县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202358日颍上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听证,当地司法局负责人,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及叶振东、李文杰两位律师参加了听证。

    8、尘埃落定,功夫不负有心人。202368日,律所收到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刘某某不予撤销缓刑;由颍上县司法局继续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三、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查建议撤销缓刑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但该条文仅对撤销主体、实体要件、办理期限、执行主体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审查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直接下裁定交司法行政机关交付执行。在叶振东主任和当地法院、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也了解到在当地是第一次有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条款包含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1、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2、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3、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对于上述条文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目前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叶振东律师认为不能因受到行政处罚就一概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个案中应当区分惯犯和偶犯、违法行为的过错参与度、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叶振东律师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首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存在仍不改正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加强管理,而非直接撤销缓刑。

    编辑:李文杰律师

    审核:叶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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