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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工作喝酒应酬致死是否构成工伤?——张敏
  •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4-08   浏览次数:1174次
  • 一、基本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应酬喝酒,且致死时并未达到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2017)川行再4号再审判决书所载案件,甲为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甲在酒店于总经理宴请客户时,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

    法院认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甲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四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

    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绵阳市人社局认为文成林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三、思考

    1、正常只有严重醉酒才会死亡,但本案为非醉酒状态死亡,实际是因喝酒引起的其他致死因素介入所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喝酒喝死”。

    2、上面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工作与喝酒有关,二是没有醉酒,缺一不可。

    3、从反向角度思考,如果某员工日常工作职责并非常须应酬,死亡原因又单纯是因为醉酒,不论是醉酒致死,还是醉酒后出事故,那么就不应构成工伤,这是企业需要明白的。



    本文作者<张敏>人物简介

    ▶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特邀调解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方向:商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

    ▶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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