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应酬喝酒,且致死时并未达到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2017)川行再4号再审判决书所载案件,甲为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甲在酒店于总经理宴请客户时,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
法院认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甲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四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
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绵阳市人社局认为“文成林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三、思考
1、正常只有严重醉酒才会死亡,但本案为非醉酒状态死亡,实际是因喝酒引起的其他致死因素介入所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喝酒喝死”。
2、上面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工作与喝酒有关,二是没有醉酒,缺一不可。
3、从反向角度思考,如果某员工日常工作职责并非常须应酬,死亡原因又单纯是因为醉酒,不论是醉酒致死,还是醉酒后出事故,那么就不应构成工伤,这是企业需要明白的。
本文作者<张敏>人物简介
▶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特邀调解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方向:商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
▶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