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范围
(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数据待定):20年为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54.93元每天,21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待今年中旬统计结果出来再列入本栏。如果有护理依赖,可以再多加五年。
法律依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规定: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受害人因严重伤残需要护理依赖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护理费,受害人之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完全护理依赖按护理费100%比例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60-80%比例计算,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20-40%比例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人数应在考虑受害人配戴残疾辅助器具的基础上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的内容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规定,为50元每天;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统一以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495元为标准计算。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3782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3782乘以20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3782乘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3782乘以5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法律规定: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确定,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或鉴定为10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受害人定残/死亡之日确定被扶养人年龄,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乘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后的数额。
(六)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伤残赔偿金:21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009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试行)规定,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一般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0%;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例:某受害人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在最高伤残八级的赔偿指数30%基础上,提高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的十分之一)和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即该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30%+2%+1%=33%。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如离退休人员等),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8万
(十)注意: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二、人身损害死亡赔付范围
(一)医疗费:同上文;
(二)误工费:同上文。
(三)护理费:同上文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同上文。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上文。
(六)死亡赔偿金: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统一以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009元计算,43009元*20年=860180元.
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交通费:同上文
(八)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养老金计发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规定,21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03元,故计算为7103×6=42618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8万
三、交通事故诉讼策略
(一)被告
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规定,被告为司机和保险公司
[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驾驶人一般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劳务方的责任]驾驶人为他人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驾驶员有重大过错的,应当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承担
1、(2020年9月19日后)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任: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含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
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第2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的,可参照事故责任划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28规定,非医保用药费用可适用下列方式计算: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处理。
第37条规定,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原则上总额以2000元为限.
3、保险不够赔就由被告赔。
4、根据(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第70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次序: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判决主文可表述为。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某某XX元,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及计算方法等应在事实认定和论理部分表述,不应在判决主文中出现:
(2)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判决主文可表述为,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某某XX元: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判决主文表述为,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XX元。
四、工伤与人身损害能否同时获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两个赔偿可以兼得,但是其中医疗费只能获得一份。
本文作者<张敏>人物简介
▶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栏目特邀调解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方向:商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
▶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同号)。